英文虎报记者 香港报道
香港证监会传来消息,香港交易所(简称港交所)的新股发行管理制度可能需要做出改革。按照现行做法,新申请人在香港股市 IPO 之前,保荐人、包销商以及分析师等联系人会就此发布一些书面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上市企业的盈利预测等前景分析资料,不属于公司董事负有法律责任的正式披露的部分。在随后的招股书等上市文件中,这些资料的表述可能采用不太一致的形式。
由于书面研究报告经媒体等公开传播方式传播后,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如果书面研究报告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招股书中的信息不一致或者相左,投资者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香港证监会对此提出两种方案,要么改变书面研究报告的管理规则,要么全面禁止书面研究报告的发布。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港交所的招股职能进行了年度检讨,评估报告已递交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审阅。
4 月 4 日出台的 2006 年度检讨报告认为,港交所关于 IPO 前的书面报告的政策和实际情况 “ 与《上市规则》不符 ” , “ 香港交易所没有通过正当程序修改书面研究报告的发布规则,导致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重不符的做法发生,是不合时宜的 ” 。
根据 2004 年修订的《上市规则》 8.21B 的规定: “ 由保荐人、各包销商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在证券交易前发出的研究报告,不得包括任何盈利预测或其他前瞻性声明,除非此等声明以大致相若的形式载于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内。 ” 这一规则发布后引起新股保荐人的广泛关注。
之后的实践中,香港交易所采取这样的管理办法,在保荐人 IPO 前的书面研究报告中的公司前景预测信息与正式招股声明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也得以发布书面研究报告和公开上市。 2004 年香港特区政府 建议 对港交所的招股职能进行年度检讨,结果发现这种做法与《上市条例》不相符合。 来源于《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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