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念,又见悬念,而且是个旷日持久的悬念。
针对奥林匹克市场开发中隐性市场的问题,近期,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峰点名批评新浪“奥运倒计时两周年,北京电视台新浪网联合征集话题”活动有侵权之责,因为———“新浪是搜狐的竞争对手,搜狐是北京奥组委唯一的互联网赞助商,新浪的行为已影响搜狐的营销效果,侵犯了奥林匹克赞助商的利益。”
尽管新浪的上述活动尚不涉及商业行为,但陈峰的话扯开了一个更大的悬念,即万众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否会成为中国版权保护的一个范例?
根据国际奥委会对奥运内容转播权的规定:新媒体转播版权只属于已获得转播权电视台的新媒体;国内新媒体可从已获得转播权的国内电视台取得转播授权,且只能在大陆内传播。
也就是说,获得奥运转播授权的央视将同时拥有奥运新媒体的转播权,国内的网络、手机等媒体则必须从央视获得授权。而作为奥运会赞助商,搜狐将包揽奥运会、北京奥组委和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的系列网络服务。
然而,这些威慑能真正阻止新媒体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和新技术背后企业的欲望吗?
“你知道新浪是如何通过1998年的法国世界杯一举成名的么?没有什么能够阻挡,我对奥运的欲望……”
事实上是,这些新媒体商业竞技场上的参与者早已在私下饥渴地议论,他们对重要体育赛事的三大共识:
首先,全球性体育赛事将带动无可比拟的话题力,包括创新性和新闻性,在吸引用户眼球的背后,将是丰厚的广告利益;
其次,全球性体育赛事对一些尚属于用户培育期的新媒体应用,如流媒体手机上网等是一场重要的演习,用户数量有可能因此被迅速拉升;
再次,因互联网产业的全球性,体育赛事早已是品牌时代下新媒体企业营销传播争夺核心竞争力和战略突破口的制高点,通过世界顶级赛事平台获得全球性的品牌暴露是一个最事半功倍的捷径。
悲观的人说,在新技术引发的变革面前,传统的控制概念恐怕又将上演一场华丽的溃败。
2006年的世界杯是一个最好的前车之鉴。
作为一个敢于把握机会的勇者,为抓住全球最重要的一个体育机构首次认可互联网作为一种传播媒介的机会,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副总张大钟在付出约250万美元代价(仅是每场球赛的4分钟精彩集锦)拿下世界杯网络数字传播版权后曾煞费苦心,几乎调动了上海文广旗下的所有资源,包括———宽频业务“东方宽频”(SMGBB)(合作者新传宽频、门户搜狐)、手机电视流媒体业务东方龙(合作者中移动、悠视网)以及DMB手机电视(合作者中移动),并派出了专业网络记者和手机记者,以制作适合PC和手机终端的内容。
与此同时,上海文广还准备了一支精良的律师队伍,与合作者们向公众高举“黄牌”,包括在各大纸媒发布的“律师声明”—————“世界杯期间,无论是网上直播、录播、转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播放世界杯视频内容都为非法。即使是合法授权的电视信号,未经东方宽频许可也不得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上播放。”
但结果让人失望,尽管东方宽频曾针对世界杯期间播放盗版视频的40余家网站取证并扬言不日起诉,最后事情却不了了之。
据消息人士透露,上海文广最终没有拿出“红牌”是因为“其一,取证不算难,但是怎么计算索赔标准比较难,怎么衡量被盗版后损失的效益?其二,盗版者有可能是通过央视的电视直播获取素材,不是从上海文广相关资源获得,难以界定侵权主体;再次,如果打官司,等于帮别人做免费广告,大家不在一个级别,打官司可能使上海文广显得小气;最后,体育赛事是一项时效性非常强的节目,事情过去了就过去了”。
曾有业内指出,大规模的侵权可以通过法律制止,但怎么监控服务器架设在国外以及众多没有登记可询的小网站?而对于各个web2.0用户,很难要求服务托管商预先监管。
所有的人都明白,技术会改变用户的消费方式,而2008年北京奥运注定会成为一个超级竞技场。也许严肃的明文规定会对大公司有效,但P2P已经引爆,国内P2P网站至少在3位数以上,或许为商业,或许只为个人兴趣和公众分享,难以预料多少人会用各种信号进行P2P传播,而校园里天真烂漫的技术爱好者不关心版权问题,做一个QQ直播十分简单,因为有的寝室没有电视,而通过普及的电脑却可以和同学共享;当然,还有那些掌握技术的个人用户,把来源于电视信号的视频短片侵入博客、播客、磊客,通过web2.0奔跑到更广阔而难以控制的天地。
有趣的是,在记者2006年关于世界杯侵权问题的采访中,无论是专门成立了律师团的上海文广还是想寻找商业利益的非授权方都曾相信“世界杯”会催生大量的版权官司,与此同时,他们心情复杂地将此视作机会,他们说理由十分简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一个桌子上谈游戏规则。”
言下之意即———有了规则之后,利益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利益,而侵权方也渴望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准确衡量该如何把握创新和商业欲望可以到达的界限,这是所有重要体育赛事对新媒体创业者们最好的意义。
2007 年 4 月 25 日 21 世纪新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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