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亿天价索赔引发IT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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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T产业发展至今已有25年历史,在IT业发展至新阶段之时,也不断有新问题出现。近日,一则富士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案以50亿港元的巨额索赔 引起IT企业的极大关注。
事实上,此类案件在IT界已屡见不鲜。从早年华为状告三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微软诉李开复跳槽一案,到瑞星诉东方微点侵犯商业秘密案以及今年2月百度起诉原员工跳槽Google侵犯商业秘密案等,面对如此多的同类案例,我们不得不在IT业高速发展之时,认真审视这个妨碍产业成长的毒瘤。

处罚缺少对侵权行为约束力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纠纷均由员工携企业机密跳槽竞争对手所引发,对于IT界而言,技术是其发展的强力后盾,这一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会使正在成长阶段的IT企业因遭遇不正当竞争而丧失竞争力。
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主任李维介绍,“中国IT企业的跳槽率远远高于其他软件发达国家,美国的数字是25%,而我国高达30%甚至40%,而且企业维权很难实施,类似案例的增加已直接影响到IT行业的发展。”
然而,在《刑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相应处罚规定,但为何类似事件并未因此减少反而不断增加呢?
曾在全国IT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3名高学历IT科技精英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在牢房里度过了两至三年。但业内人士认为,现行法律对此类事件的处罚仍过于宽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晓霞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立法对“第三人”主要是企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范不力,成为导致“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除《刑法》中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停留在罚款的层面,并且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人民币,这与“侵犯商业秘密”的获利相比显然缺少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力。
采访中受访者认为,现在技术的进步使商业犯罪的成本变低,手段也更为多样化,并且有些内容是可以通过移动硬盘的简单拷贝而实现窃取的,对待商业犯罪,应该再加大惩罚力度,以提高犯罪成本,达到威慑作用。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识产权界人士告诉记者,凡是企业以一定保密措施保护的企业信息,都可视为商业机密,知道该秘密的人在法律上都负有保密责任,尤其在富士康诉比亚迪一案中原富士康员工均签署过保密协议,更加富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富士康在香港起诉而不是在内地可能有避开国内法律不完善的考虑,从现有通行的国际法准则看,富士康诉比亚迪案胜诉的几率很大,但赔偿数额很难判定。

企业制裁缺失影响行业发展
  在了解案情时,记者还发现此类纠纷大多是企业状告个人,为此,成晓霞教授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法律对盗取商业秘密的制裁大多是针对个人行为。作为一个企业,在明知竞争企业员工跳槽或者以其他方式,把对方的商业秘密拿过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纵观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是很明确。我国《刑法》虽然有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但从该法的“引言”和具体条款的关系看,有些条款显然不能适用于企业。
博客网董事长方兴东对此也指出,实际上企业间商业机密的保护是最重要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侵犯完全是以商业利益为基础的。应该尽早对企业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减少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权同时表示:“从目前保护商业利益的角度看,对企业法人的此类犯罪并没有作为法人犯罪来规定,目前还没有一个企业因为这类案件被认定为法人犯罪的。对第三方没有严厉的制裁,寄希望于良好的商业道德使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不可能的。”

 完善法律与加强自身意识并重
“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反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已经解决了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成晓霞教授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决我们的现有问题,例如将第三方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行为未遂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等。
同时,杨华权律师认为,企业也应该有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意识。对于商业秘密,企业首先要从本身来建立自己相应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该有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其次是要有相关的保密协议。既包括自己的员工,也包括自己的合作伙伴。另外是关于竞业禁止的协议,要考虑和哪些人签,付多少费用等,这是一个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应该全面考虑的。 
对人员的约束除了需要法律的规范,也要掌握一定尺度。北大资源管理学院院长阎雨认为,如果对人员管理过死,很可能导致马太效应,形成企业间的人才垄断,这必然导致行业垄断。
只有良好的竞争规则和商业伦理的建立,才能保证竞争优势的不断显现,才有利于中国IT企业参与全球范围的竞争,也许富士康状告比亚迪只是国内IT业的一次阵痛,但它带给我们的思索却远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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