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全国广电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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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欧美全国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模式研究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是传媒公共服务的基本结构之一。
    随着近代欧美国家逐步废弃对于新闻报刊的事前检查制度,除了电影之外,其大众传媒基本上受制于刑法与民法,新闻出版界行业自律在传媒管理中发挥着积极而又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政府执法部门一般没有专门机构管制或监管大众传媒。20世纪初期,随着现代广播的兴起,战后随着电视的快速普及,在电子传媒领域,传媒管理由司法为主逐步向司法和政府行政管理(管制与监管)并重演变,而平面传媒管理基本上保持原来状况。迄今,司法与立法当然仍然起着关键性作用,为政府行政管理不仅提供法律基础,而且引导并最终支配着政府行政部门的管制与监管活动,而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一般而言则发展成为传媒日常管理的主体。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40年代确立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合宪地位,法国宪法院在法国当代广播电视独立行政机构的建立与演进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欧美国家政府行政管理机构除了宪法基础外,一般还以相应的传媒法为依据。
    在欧美国家,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体制影响最大的主要是传媒类或电信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它们形成一个复合性行政管理体系。由于欧美国家广播电视主要以独立的形态存在,所有权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情况极少,所以跟传媒相关的政府行政管理复合体系主要起着行政管理功能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欧美国家,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独立于国家或地区执法或立法的主体系统(诸如议会、内阁、国务院、法院等),虽然也属于国家或地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但是其并非依附性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是依据法律建立的独立性政府行政管理当局。这类独立性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当局,其经费一般由议会决定,直接向议会负责,而国家或地区执法的主体系统,即狭义上的政府,则依法对其实施管理,但是无权干涉或取消其独立地位。有的欧美国家,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构不属于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由社会利益团体或地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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