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资本须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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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网站814日公布了《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如欲从200911日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要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3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记者 曾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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