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保健食品、化妆品地方规定1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正式通过
讨论,将于11月1日实施。办法中规定,化妆品在宣传中不能提及疗效。这是北京市首次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出台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
《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现存一百多家化妆品企业必须取得市药监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化妆品。化妆品包装必须包含标签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办法中还规定,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提及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杀菌、消炎等。另外标签不得注明适应症,即针对的某种病症,如祛痘等。药监部门今年将重点检查小商品市场和美容院中的化妆品。
将同时实施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在京企业如需生产或销售保健食品,必须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审核,以获得“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此外,北京市药监局提醒,目前绝大多数在社区、药店以义诊咨询名义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均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药监部门将进一步联合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消费者应对保健食品的义诊促销保持警惕,谨慎选购宣传有治病疗效的保健食品。
市药监局还向消费者公布了投诉电话:83979588(保健食品)、83979581(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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