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增加点击率,但很多都未经授权,并且没有支付费用——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国务院新闻办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的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会予以解答。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报刊、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同时要支付报酬。但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
“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还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王自强说,“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还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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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4个月查办172件网络侵权案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国家版权局去年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各地版权部门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说,在2005年9月至12月开展的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罚款处罚(共罚款78.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
阎晓宏表示,这次专项行动应该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据新华社电)
■今日报道
理顺报网关系 根治网络侵权
网络转载报刊文章须先经授权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今年我国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此杜绝网络盗版侵权事件的发生。其中备受业界关注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权益问题亦将得以廓清。
据介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作“不能使用”声明,均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予以转载,但要支付相应报酬。国家版权局还为此制定了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赋予互联网这种权利。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称报刊转载的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即互联网也可以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那些未标注“不得使用”的作品,但是同样要支付报酬。问题是最高法的这个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报酬标准,而现实中互联网也并未支付报酬,一直在“吃白食”。
阎晓宏说,这个问题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以解决。在该条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怎么办?阎晓宏称,可以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一是靠司法,二是在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版权行政部门投诉。不过,他提醒说,在公证部门的取证是“首先要做的”。(记者
董伟/北京2月15日电 中国青年报)
近期网络侵权十二大案件
网上侵权投诉 互联网转载原则 国家版权局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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